院属各部门:
为加强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建立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办法》(九州〔2015〕69号)有关要求,对第二批和第三批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对象分别进行培养期满考核和中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7年选拔的第二批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对象进行培养期满考核(名单见附件1);2018年选拔的第三批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对象进行中期考核(名单见附件2)。
二、考核程序
(一)期满考核
1.青年教师及导师对照职责要求,撰写工作总结、填写期满考核表(附件3),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提交所在部门;
2.所在部门成立以系(院、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考核工作小组对青年教师及其导师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3.所在部门将考核结果及支撑材料报送组织人事处;
4.学院考核小组对青年教师及导师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5.考核结果上报学院,经学院同意后发文公布考核结果。
此外,青年教师培养周期满考核,要求青年教师述职,每人述职时间不低于5分钟,述职时应简洁明了,讲述取得的成果和导师指导情况。
(二)中期考核
1.青年教师对照工作职责,填写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中期考核表(附件4),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提交所在部门;
2.所在部门成立以系(院、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考核工作小组对教师及其导师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3.所在单位将考核结果报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有关要求
1.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的结果,与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是否继续培养以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考核合格的导师按规定发放补贴。
2.12月12日下午5:00前有关部门将青年教师、导师中期考核结果和培养期满考核相关材料报送组织人事处。
附件1:第二批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对象名单
附件2:第三批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对象名单
附件3: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期满考核表
附件4: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中期考核表
组织人事处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