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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慰问办法(试行)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6-07
浏览次数: 1760

 

为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服务学院快速发展的积极性,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和亲和力,更好地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创建一个和谐、友爱、进取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参照市总工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慰问项目

(一)在编在岗教职工慰问

1.日常慰问  

(1)本人生日,送100元生日蛋糕券一张。

(2)教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慰问金200元。

(3)本人结婚、子女结婚慰问金200元(限一次)。

(4)退休并离职当年发放慰问金400元。  

2.住院慰问

(1)本人因病入院治疗慰问金200元,因病住院手术(不含门诊小手术)慰问金400元(同病种当年不重复慰问)。

(2)本人因重大疾病(指恶性肿瘤类疾病等)入院治疗,慰问金2000元,全年不超过3000元,遇特殊病例可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征求院领导意见后,确定慰问标准。

(3)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 、双方父母)(下同)因病住院治疗,慰问金200元(每年限一次),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指恶性肿瘤类疾病等)入院治疗,慰问金1000元(每年限一次)。

3.丧葬慰问  

本人去世,由学院工会组织前往慰问职工家属,学院工会送花圈一只、慰问金2000元;直系亲属去世,学院工会送花圈一只、慰问金200元。

(二)送温暖及救助、互助活动

教职工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因灾害造成人员伤害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工会事先征求院党政领导意见后,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慰问标准,及时组织送温暖救助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发动组织教职工开展互助活动。

二、经费渠道

所有慰问经费由工会经费列支,经费不足时由学院拨款补助。  

三、工作程序

1.慰问活动由学院工会及各分工会负责组织。

2.工会及时组织人员前往慰问,如距离较远、交通不便或学院有重大活动等原因不能及时派人前往慰问的,工会通过其他方式先进行慰问,事后向教职工送达慰问金。

四、其他

1.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

2.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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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