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对承包商和供应商安全管理,防止承包商与供应商因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与后勤保卫处有业务的供应商、承包商。
第三章职责
第三条招标办负责对承包商、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协助后勤保卫处领导对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对承包商、供应商准备的材料进行审查,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选择。
第四章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
第六条资格预审
(一)办公室根据招标范围的具体情况,发布招标通知书,提出相应的要求。招标办负责对投标承包商、供应商进行预审,审查内容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往业绩表现;经营范围和能力;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
(二)对没有相应资质证书、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高、业绩不佳、人员持证不齐全的承包商,坚决不录用。
(三)审查完毕,选取符合要求的承包商上报总务部相关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选择
(一)办公室协助相关项目负责人对承包商、供应商的投标书中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部分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并对负责人对承包商进行选择作出建议。
(二)选择好承包商、供应商后,应与承包商、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有安全管理要求及约定双方的安全职责范围。
第八条开工前的准备
(一)修缮工程科负责对中标后的承包商在开工前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计划是否符合实际要求。
是否对所有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是否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是否对作业相关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查。
是否为施工项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
(二)修缮工程科应对承包商、供应商进行相应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为承包商办理入厂证。
(三)若发现承包商、供应商没有做好上述安全要求或没有遵守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修缮工程科应立即与承包商进行交涉,停止其施工作业。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方面提出整改建议,监督其改正,承包商、供应商整改完成,经安全部验收通过后方可施工。
(四)若承包商、供应商拒绝接受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修缮工程科应上报后勤保卫处相关负责人,取消承包商、供应商的资格。
第九条过程监督
(一)修缮工程科应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工程符合本公司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若承包商违反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时,应及时制止其施工活动,并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复查,确保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符合后勤保卫处的要求。
(三)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制止其施工作业,并上报至后勤保卫处相关负责人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十条表现评价与续用
(一)项目完工后,修缮工程科应结合安全监督考核情况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
(二)修缮工程科对合格的承包商录入合格承包商名录,作为是否续用的依据,并建立承包商档案,内容应包括:
承包商资质证书复印件。
过去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修缮工程科负责对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的存档、保管和定期更新工作。
第五章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
(一)由招标办、工程部、安全部联合编制、发送招标书(包含安全要求)。
(二)接受供应商投标书后,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说明、价格、售后服务、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等进行预审。
(三)预审完毕后,选取合格的供应商送后勤保卫处相关负责人进行选择。
第十二条选用
(一)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从质量、性能、使用说明、价格、售后服务、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等方面进行确认,选择供应商。
(二)必要时需成立一个由采购、工程技术、安生等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选小组,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对质量水平、交货能力、价格水平、技术能力、服务等进行评选。
(三)对所需的产品质量、产量、价格、付款期、售后服务等与供应商进行逐一测试或交流。
(四)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小批量的生产、交期方面的论证。
(五)根据合作情况,签订供应合同(包括安全管理要求条款),逐步加大采购的力度。
第十三条续用
(一)办公室负责对供应商进行年度评价,对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好的给予续用。
(二)办公室应将合作良好的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和档案。
(三)办公室应及时识别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等采购风险,及时反馈给供应商,以便降低采购风险,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要求。
第六章相关的文件
第十四条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合格承包商名录与档案、合格供应商名录与档案。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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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