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创收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积极开展创收活动,提高学校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改善办学条件,增加教职工收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创收,是指学校各单位或个人(团队)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产、资源开展学历教育、各类技术技能培训及资格考试、房产场地出租、横向科研、技术咨询及服务、理财等工作职责之外的活动。
第三条 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统筹,单位负责;盘活资产,统一管理,合理分配。
(二)充分挖掘内部潜力, 利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学校将创收收入归学校的部分,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三)遵纪守法,强化成本核算意识,注重资产的保值增值。设立财务专项科目,实行创收经费“收支两条线”,对违反财务规定、设立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章 创收来源及收费分配
第四条 创收经费全部进入学校财务统筹管理。为鼓励创收的积极性,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经有关审批程序,实行学校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合理分配。
第五条 创收项目及分配比例:
(一)“专接本”或“独立本”学历教育
系院开展“专接本”或“独立本”学历教育,普通高等专科阶段所收学费全部归学校所有;本科阶段的收费除去向联办院校缴纳有关费用外,其余部分按学校40%(其中教务处管理费占2%,财务处核算费占1%)、承办系院60%的比例进行分配。教学、管理等费用由承办系院收入列支。学生住宿费全部归学校。
该项目分管单位为教务处,承办单位为各系院。
(二)学生校外实习
企事业单位支付的实习组织、管理费(不包含企业支付给学生本人的实习报酬),按照学校30%、 系院70%的比例进行分配。
该项目分管单位为教务处,承办单位为各系院。
(三)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辅导班等项目
利用学校师资、相关设施设备、实训场地、鉴定基地等资源在校内举办或承接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开设辅导班(不包括因承接培训、举办辅导班而单纯性的场地租赁,单纯性场地租赁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款相关规定执行)所收取的费用,按照学校20%、 系院80%的比例进行分配。教学、管理等费用由承办单位在收入中列支。需租用宿舍的租金收入按照学校60%、承办单位40%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后勤保卫处管理费占10%)。
该项目分管单位为教务处,承办单位为各系院、具备开展培训及开设辅导班资质的部门及个人(团队)。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团队)以学校名义,在校外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辅导班,一经证实,从严处罚(处罚措施包括扣发工资、绩效和行政处罚等)。
(四)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收入按照学校20%、承办单位80%的比例进行分配。
该项目分管单位为教务处,承办单位为系院、部门或个人(团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实施。
(五)网络使用费
网络使用费收入按照学校95%、承办单位5%的比例进行分配。
该项目承办单位为图文信息中心。
(六)文体馆、运动场
文体馆、运动场对外出租费用按照学校20%归、承办单位80%的比例进行分配。文体馆所产生的水电费、小型维修费由承办单位承担。
该项目承办单位为体育运动委员会。
(七)学校房产出租
学校食堂(不包括大学生创业园)档口、超市场地出租收入按照学校98%、承办单位2%的比例进行分配。清洁费、管理费、水电费、物业费等所有费用由租赁方承担。该项目承办单位为后勤保卫处。
教室、宿舍楼等场所出租收入按照学校90%、承办单位10%的比例进行分配。清洁费、管理费、水电费、物业费等所有费用由租赁方承担。该项目承办单位为后勤保卫处。
内部招待所收入按照学校20%,承办单位80%的比例进行分配。该项目承办单位为后勤保卫处。日常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办单位收入列支。
报告厅、主南二、室外场地(不包括运动场)租赁收入按照学校90%、承办单位10%的比例进行分配。该项目承办单位为学院办公室。
(八)生产经营活动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团队)利用学校房产、设备设施等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承担我校学生实训教学任务的,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团队)据实承担水电费及物业费。
学校收取一定的资产折旧费。资产折旧费按照学校50%、承办单位或个人(团队)50%的比例进行分配(教务处占5%的管理费和材料耗损费)。
该项目分管单位为教务处,承办单位为各系院或个人(团队)。
(九)学校停车场地收费
学校场地停车收入按照学校20%、承办单位80%的比例进行分配。
该项目承办单位为后勤保卫处。相关设备采购及维护费用由承办单位自负。
(十)横向科研、技术咨询服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团队)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展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学校10%、承办单位或个人(团队)90%的比例进行分配。
该项目分管单位为高教所,承办单位为各系院、部门或个人(团队)。
(十一)资金理财收入
利用学校资金进行理财所获取的收益,按照学校97%、承办单位3%的比例进行分配。
该项目承办单位为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承包单位,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以上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有关管理要求
第八条 学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范围对创收工作负责。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和创收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分管单位、承办单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创收工作。
第九条 创收项目必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项目,随意收支,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 创收项目涉及的协议、合同或具有合同(协议)性质的各类文件,须按照《九州职业技术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创收项目的相关协议、合同、请示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资料由承办部门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分别留存。
第十二条 创收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比例经审批后予以分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必须认真核定收入来源和支出渠道,严禁以各种名义将学校正常经费收入转为创收性收入,或把应在创收收入中列支的费用转到学校经费中开支。各单位或者个人(团队)尚未核报的资金留存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代管。
第十三条 创收项目承办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过程监督和管理,保证创收项目合法合规运行,杜绝损害学校利益或声誉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创收项目承办单位在每学年结束前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年度创收收入及支出情况。创收项目承办单位应主动定期与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核对账目,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应与各承办单位及时沟通创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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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