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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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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年度预算管理行为,强化年度预算管理的约束力和执行的严肃性,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年度预算是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要求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和评价等。

第四条预算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预算按年编制,预算年度为国家财政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对于条件成熟的二级管理学院或处室可试行二级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学校董事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定和批准学校年度预算报告;

(三)审定和批准学校年度决算报告。

第七条院长是学校预算管理主要责任人,院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三)审议学校年度预算报告草案;

(四)审议学校年度决算报告草案。

第八条财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报告草案;

(二)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三)编制学校年度决算报告草案。

第九条各系(院、部)、职能处室(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明细预算。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预算编制、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的预算编制、审核与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政府性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及执行、绩效负责。

 

第三章预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预算编制以收定支,量力而行。收入预算要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算体现学校年度整体的事业目标,保证学校事业顺利进行。优先保障正常运行和人员经费,重点保障教学科研,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

(三)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学校实行全口径统一预算,统筹安排各项收入与支出;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与管理。

(四)勤俭节约,注重绩效。严格控制和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努力降低运行成本;积极开展预算绩效评价,重点考核支出效益,并作为来年安排预算的参考。

十三条预算编制依据:

(一)学校改革和发展中长期规划、“十三五”规划,以及各部门中长期规划;

(二)围绕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尤其是重点工作项目,以及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章预算编制方法和内容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第十四条学校应积极、稳妥编制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包括:

1.学费收入预算,根据预计的在校学生数、新招学生数、毕业学生数及学费收费标准进行测算;

2.住宿费收入预算,根据预计的在校学生数、新招学生数、毕业学生数、床位数及住宿费收费标准进行测算;

3.其他收入预算,包括银行理财收入、继续教育学院收入、联合办学收入、专接本和重修费收入、文体馆、超市、理发店、浴室、食堂等房屋租赁费收入。

4.政府资金收入预算,指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限定性用途的财政资金,根据有关要求及历年情况进行测算。

第十五条学校应统筹安排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出预算包括:

(一)人员经费预算。包括:工资、返聘人员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外聘教师课时费、外教工资、后勤人员劳务费、加班值班费、节日费、防暑降温费、伙食补贴、奖励金、实习生活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年金、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校企合作学校用工费等。按核定的编制和标准进行测算。

(二)教学经费预算。包括:专业建设费、课程建设费、教材建设费、教学改革项目建设费、教学竞赛费、教学第三方调研费、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经费、学生创新与创业活动经费、校企合作费、校企合作学校教学运行费、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国际教学合作与交流经费、教学质量监控经费、体育维持费、阅卷与考务费、毕业论文(设计)费、外聘教师座谈会费、教学资料印刷费、教学办公费、学术讲座费、学术会议费、学会年费、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高教研究经费、招生经费、外教活动费、留学生活动费、国际学生交流费、境外差旅费、教师工作经费、辅导员队伍建设经费、学生日常活动费、学生专项活动经费、学生党员教育经费、毕业生就业经费、实验室及设备维持费、网络带宽费、资料数据库费、期刊报纸费、图书专业材料费及各类实验室建设经费等。根据上级部门关于教学经费指标和学生经费指标,结合学校实际需要和绩效产出进行测算。

(三)仪器设备及办公家具购置预算。包括: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办公家具购置、管理辅助用仪器设备及办公家具购置与运维费等。统筹考虑自有资金、政府资金仪器设备及办公家具购置与运维实际需要进行测算。

(四)图书购置预算。包括:图书馆及资料室图书购置。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图书指标进行测算。

(五)管理费用预算。包括:行政办公费、工会活动费、宣传活动费、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及评审费、租赁费、外埠差旅和会议会务费、福利费、银行手续费、业务招待费等。

(六)学生奖助补贷预算。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勤工助学金、帮困基金、学生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征兵入伍专项奖励、学生大病救助。根据受益学生数、奖助补贷资助标准进行测算。

(七)后勤日常修缮费预算。主要包括非资本性教学设施日常修缮、管理辅助设施日常修缮、学生宿舍家具及其他设施修缮等。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需要和绩效产出进行测算。

(八)后勤保障维持费预算。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物业费、绿化费、车辆运行费、安保消防费等。

1. 项目支出预算。学校用于基础性修缮、基建工程建造的专项支出计划。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跨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需编制项目总预算、长期工作计划与资金用款计划,三者需相互匹配,不得超出项目总预算。

2. 不可预计费预算。用于预算年度中不可预见或不确定事项的预算。

 

第五章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每年11月,财务资产管理处提出学校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方案,具体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各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支出绩效评价,编制本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各部门年度预算的编制和确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按学校要求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报分管院领导同意,送财务资产管理处汇总;

(二)财务资产管理处汇总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并进行综合分析,征求院长意见后,将年度经费预算修改意见反馈各部门;

(三)各部门根据学校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调整,报分管院领导同意,送财务资产管理处汇总;

(四)财务资产管理处汇总、分析,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根据院长办公会审议结果编制学校正式预算方案,报学校董事会审批后,正式下达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不可预计费”的预算额度由院长掌握。

第十九条学校预算方案批准确定后,除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预算收入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不得变更和调整,确需调整的,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报董事会执行局批准。

 

第六章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条预算年度开始,新一年年度预算在董事会批准期间,财务资产管理处可预拨部分经常性经费预算额度,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政府资金预算的执行,须待学校收到政府资金后方可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制定实施项目建设计划,尽快安排项目建设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认真组织预算收入,尤其是学费收入,确保预算收入足额、及时到位。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资金收支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制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健全支出责任制度,严格按照预算的范围和标准、时间节点和执行比例要求,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障预算的严肃性,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遇上级政策调整、学校重大决策调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以及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计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预算进行适当调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金额等情况,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按照学校经费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政府资金项目预算,一经上级批复,一般不予调整。

 

第七章预算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的内控和监督机制,对预算经费的支出进行监督控制,做到审批手续完备,程序合理,确保学校资金安全和经费使用绩效。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负责。

第二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归口单位或项目的预算执行、监督、分析和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资金核算与监督,严格执行预算。负责监督校级和二级部门预算执行,进行研究分析,并定期向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和财务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实行绩效评价机制,按照预算完成率、执行进度、学费收缴率、往来款项清账等指标进行评价,并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分配的考量指标,不断提高学校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政府资金项目的资金核算与监督。学校加强对政府资金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九州职业技术学校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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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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